聚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正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特别规定》正文16条,附录4项19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与刚刚废止的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特别规定》具有四大突出特点,并对五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四大突出特点:《特别规定》在保持了原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连续性,秉持“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促进妇女就业相平衡”的原则,《特别规定》既加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考虑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女职工的就业保护,体现了适时性;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附录列示,避免了因调整范围而频繁修订的状况,具有可发展性;明确人社部门、安监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责任和处罚标准,以及工会和妇女组织监督权利,加大可操作性。

五项调整: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对施行20余年的禁忌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明确待遇和支付方式;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职责和执法主体;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了处罚标准。此外,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条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心爱护,体现了我国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与时俱进,对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