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推动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全省工会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考核奖励办法》(豫工发〔2011〕14号),市总工会决定对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表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次评选范围是各县(市、区)、产业、直属企业及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党政干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专兼职干部,企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人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对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

二、评选条件

(一)全市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优秀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

(1)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确保领导小组正常开展工作;

(2)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

(3)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把手工程”,工会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责任人职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措施得力

(1)开展“集中要约行动”,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取得明显成效;

(2)凡建立区域职代会的乡镇街道,均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积极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并取得明显成效;

(3)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专门培训。

3、制度完善

(1)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通报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和学习交流;

(2)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台账制度。按照市总统一格式和要求,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上报市总;

(3)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或机关人员分片包干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所属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4、成效明显

(1)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工作中有典型经验,并加以推广。

5、其他

(1)按时上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和各类统计报表;

(2)积极总结、上报典型经验材料;

(3)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时到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并向上级工会备案。

(二)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党政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重视支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形成党政支持、工会力推、各有关部门配合、职工积极参与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

(3)按照上级工会工作部署,积极参与“集中要约行动”活动;

(4)依照规定程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

(5)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合同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建立了长效机制;

(6)建立工资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示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取得较好效果,职工工资水平有明显提高,劳动争议明显下降。

(三)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勇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业务,具备一定的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辨析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

(3)熟悉工会法律法规和工会工作;

(4)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群众工作能力,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办事公道,善于表达职工利益诉求;

(5)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时间安排

评选申报时间为2014年2月15日一3月1日前。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产业工会负责本地、本系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要按照推荐条件和标准,对拟推荐的先进工作者进行严格审核,择优确定。

(二)全市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优秀单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登记表(见附件2、3、4),要以纸质稿和电子稿的形式(优秀单位需报送3000字左右经验材料),同时报市总法律工作部,纸质稿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联 系 人:苏新娜 徐 超

电 话:0375—3799618

电子邮箱:pdsfl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