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拾遗补缺、救急济难”作用,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帮困救助工作, 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市辖区内建有工会组织并且工会组织正常运行的企业事业(含非公有制)单位、党政群机关内,已经审核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困难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务工并加入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的农民工本人;原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职工家庭。
二、帮扶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
(一)生活救助
上述救助对象因收入低或家庭因遭受意外灾害(指水灾、火灾、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年度内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的生活救助。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提高救助标准。属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灾害,不予救助。
(二)医疗救助
上述救助对象因长期患病或突患大病住院,根据本人家庭月收入和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多少,年度内一次性给予不同标准的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
(1) 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在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3000元;
(2)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在5——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5000元;
(3)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的,经本级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可一次性救助5000元以上。
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研究批准后,可酌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职工因直系亲属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申请救助的,原则上不得高于对职工本人救助的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三)助学救助
在档的困难职工(或农民工),其子女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可给予助学救助;在档的困难单亲女职工,其子女在中小学就学期间有困难的,也可给予助学救助;两个以上子女同时考入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只按1名给予救助,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具体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及相关程序,按当年市总工会印发的助学方案(正式文件)执行。
(四)法律援助
为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另行制定《平顶山市职工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职业介绍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提供用人单位岗位信息;免费择业指导、职业介绍。
(六)职业培训
市总工会与政府部门协调有优良资质的社会办学培训机构,通过减免培训费用等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农民工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困难企业在职职工提供技能素质提高性培训。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与办学培训机构就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办法进行具体协商并签署培训协议,培训机构和参加培训人员应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实施。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所需材料
在档困难职工需要生活或医疗救助的,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书面申请一份
如实填写市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困难救助登记表》
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证明(关于申请人家庭情况及收入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5、家庭成员的工资证明: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工资表,或工资存折(卡)的转帐清单;无收入的由所在社区开具证明;低保户提供低保证等原件。
6、申请医疗救助的职工需出示诊断证明、病历、住院总费用发票或医保报销凭证的复印件。
7、申请意外灾害救助的,须出示相关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明等。
(二)审核流程
1.基层工会首先核实情况,情况属实者将上述材料汇集整理,并在职工填写的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工会印章,上报所属产业工会审核;直属企业工会直接上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
2.产业工会接到基层工会报送的职工困难救助申请,应认真审核,在相应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3.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登记申请救助名单,按照帮扶政策规定,对基层报送的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认真审查讨论,情况不明需要入户核实的,必须入户核实后,提出救助意见,上报市总工会领导层层审批。
4.经领导审批通过后,帮扶中心在一周内按照市总工会领导审批意见,以入户发放或到帮扶大厅现场领取的方式,将资金发放给提出申请的困难职工。困难职工领取困难救助金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实名制表。
四、相关注意事项
对于困难职工提交的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限一次(特殊情况除外),不重复救助。
退休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或子女)由于患大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应向居住地(街道、社区)申请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经政府部门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向原工作单位工会组织申请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原则上可进行一次性救助。
大病的具体病种有:急性心肌梗塞手术、恶性肿瘤、脑溢血偏瘫、慢性肾衰竭、中风、严重烧伤、帕金森氏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阿尔茨海默氏病、严重脑损伤、脑部良性肿瘤、终末期肺病、脑炎、颅脑手术、少见特殊疾病及其他经我市医疗保险机构认定属于大病的病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救助范围:
1、申请人家庭因赌博、吸毒、嫖娼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致困的;
2、职工在救助时间内购买商品房(非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或对住房进行装修的;
3、在救助时间内子女上学高额择校的,或对子女进行大额投资专业培养的;
4、在救助时间内购买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2012年10月
平顶山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日常救助实施细则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