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南省总工会选派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总工会选派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选派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以下简称“挂职干部”)工作,加强挂职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全总和省委组织部有关精神,结合省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派挂职干部主要是指由省总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单位和市级工会、直管县(市)总工会等(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推荐,省总统一上报,到全总各部门、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或全总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挂职锻炼的干部;以及省总根据工作需要,从省总机关选派到市、县级工会和基层工会挂职锻炼的干部。
接收挂职干部主要是指经市级工会、直管县(市)总工会等(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推荐,到省总各部门、驻会产业工会或省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挂职锻炼的干部。
第三条 挂职干部选派和接收人选条件应为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身体健康、需要培养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一般须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四条 选派挂职干部到全总挂职锻炼,需由推荐单位提前向省总组织部正式来函申请,附挂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挂职干部人选由省总组织部汇总并报省总党组审定后,上报全总组织部。
第五条 选派挂职干部到市、县级工会和基层挂职锻炼,采取个人自愿报名和组织研究决定相结合的方法。由省总组织部提出初步任职意见,商接收单位后由接收单位下达挂职干部任职意见。
第六条 省总接收挂职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推荐单位来函沟通。挂职干部到省总挂职锻炼,需由推荐单位提前向省总组织部正式来函沟通,附挂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协商确定接收单位。省总组织部综合考虑推荐单位和派出单位提出的培养锻炼意向及挂职干部自身专业特长,与相关单位(部门)协商后,确定挂职干部的接收单位。
(三)接收单位提出意见。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按照人岗相适、业务对口和平职安排原则,经研究并报省总分管领导同意,向省总组织部反馈挂职干部任职的初步意见。
(四)上报审批挂任职务。省总组织部提出挂职干部任职的意见,经省总党组审定后,下达挂职干部的任职意见。
(五)办理具体挂职手续。省总组织部将挂职文件主送接收单位,以及挂职干部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挂职干部持文件办理报到手续。
第七条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挂职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挂职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 挂职干部挂任职务不占接收单位的领导职数。挂职干部保留派出单位的行政关系。挂职锻炼时间为6个月及以上的,转移临时党组织关系,参加接收单位党组织活动,接受接收单位党组织的管理监督。
第九条 挂职干部的教育管理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配合。接收单位要帮助挂职干部制定好学习、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要求,有意识地给挂职干部交任务、压担子,支持他们大胆工作,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 挂职干部的住宿问题由派出单位解决,接收单位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相关费用的报销和补助按照豫财行〔2015〕12号文件和各市、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安排,虚心学习,积极工作。加强自我管理,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结束前,挂职干部应撰写个人总结并填写《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根据挂职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由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共同作出考核评价意见。挂职期满后,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三条 省委组织部、财政厅等部门对挂职锻炼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总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年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