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平工法[2010]11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总直属企业工会、基层工会:

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和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要求,为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及时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出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12•4”全国工会系统法制宣传日的系列活动。

活动结束后,请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省直企业工会于12月10日前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送市总普法办(市总法律工作部),市总普法办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联 系 人:苏新娜  周卫东
电 话:2916490
传 真:2928464
电子信箱:pdsflb@163.com

附件: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平顶山市总工会法律部
201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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