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报(平督查字[2011]5号)


经过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的共同努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了市总的预期目标,目前,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达到了建会企业的92%以上,个别县(市)区实现了全覆盖,市总希望各县(市)区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力度,大胆实践探索,注重积累经验,巩固和扩大已有工作成果,推动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市总督导组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将汇总整理情况给予通报,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规范提高。

一、工资集体协商流程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在规范流程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做好工会要约工作。最好是规范的书面要约,以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视,在要约书中要把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给予明确,同时附上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即职工协商代表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2、协商双方主体要合法规范。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如果委托其他人,应有委托书,以确认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其他职工协商代表要经过民主选举,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使选出来的代表经职工群众认可,在人员数量上要与企业方代表对等。3、会议记录。要选派双方认可且不是协商代表身份的其他人员做为记录员,做好协商会议记录,及时经过整理后,记录员应先签字以示所记录内容的真实,同时需要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以示认可。4、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由要约方或双方联合,成立合同(草案)起草小组或指定专人,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审议、通过,最后形成决议。通过后,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要签字,签字仪式最好安排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以示工资集体协议的庄重严肃。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检查的情况看,有的工资专项协议内容空泛,缺乏企业实际的针对性,重点不突出;有的工资专项协议只规定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成为“无意义”协议;有的协议内容过于狭窄,只接触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其它有关问题尚未涉及;有的协议中涉及的工资增长标准不规范,例如,我市2010年的工资增长上线为20%,下线为3%,而有的企业效益较差,就把工资涨幅预期定在3%以下,也有的企业效益较好,工资涨幅预期定在20%以上,希望各级工会组织在组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工资指导线标准,然后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指导线标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三、工资集体协商台帐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要建立建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工资集体协商电子台帐制度,掌握应签和已签工资集体合同的底数,便于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合同文本备案制度,各基层单位在将工资集体合同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批的同时,报上级工会备案。工会备案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资料中应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首席代表不能参加的要有委托书、职工协商代表的资格认定书、协商双方签字的会议记录、以及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工会备案资料最好实行每个单位的资料都装订成册,便于管理和查询。从检查的情况看,汝州市与新华区的工资集体协商台帐制度与资料存档比较规范,个别县(市)区的电子台帐及资料存档不完整。

全市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即将告一段落,但是在企业建立起正常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攻坚战”,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坚定方向、坚忍不拔、勇于开拓,采取多种措施,克服各种阻力,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地把这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平顶山市总工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