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关心关爱劳模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总工办发〔2019〕21号)、省总、市总2020年“五大行动”“十件实事”方案的通知要求,年底前市总将组织三批劳模疗休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劳模疗休养活动的人员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援鄂医护人员。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重点安排生产一线、抗疫医护人员和在重大工程、重点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优先安排工作条件艰苦、劳动强度较大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的劳模。
二、休养地点、时间和名额分配
省内劳模休养地点为河南省工人温泉疗养院,时间分别安排在12月7日至12日和12月14日至19日。名额分配见附表。省外疗休养工作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组织劳模疗休养,是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劳模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把做好劳模疗休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全总、省总和市总相关规定,确保疗休养的劳模按时参加。
2.管理要求。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参加疗休养劳模的身份甄别,要求劳模提交荣誉证书复印件。不得安排其他人员(包括劳模家属、随员等)参加;年龄在65岁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外出者原则上不予安排。劳模在参加疗休养活动时须携带身份证。因疫情防控需要,所有参加休养劳模均需出具健康证明,并保证在报到前15日内未到过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区域人员。
3.相关费用要求。按照全总、省总规定,各批次休养活动,市总均委派工作人员随队服务,其食宿等费用从疗休养经费中列支。参加疗休养人员休养期间按出勤对待,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学习考察等费用由市总工会负责。
请各有关工会于12月3日前将各批次疗休养劳模名单报市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联系人:任国伟,联系电话:3799613,邮箱:pds29164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