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市总工会决定,2011年11月份在全市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11月。

二、要约行动的范围和情形

(一)自2011年起,在全市各类已建工会组织(或工会联合会)的企业或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普遍开展要约行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企业行政向企业工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1、未开展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

2、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期满的;

3、本单位依法应当订立、续签、变更工资集体协议的;

4、职工在劳动报酬方面有突出问题需要解决的;

5、其他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主动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在今年11月份启动要约程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普遍开展。

三、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90%,力争做到应约尽约,使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活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启动。各级工会要加强对“活动月”的领导,列入重点工作,全会动员,集中行动,坚决推进。同时,要积极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的作用。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在新闻媒体、报纸、网络上及时宣传活动信息、制作宣传专刊、拉挂横幅宣传、电子屏滚动宣传和举办启动仪式、召开推进会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和用人单位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督促检查,依法推进。要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应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协商要约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活动月结束后,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业工会要对要约行动开展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于12月5日前报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