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正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市总女职工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及广大女职工中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广大女职工及女职工干部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可在平顶山工会网女工工作中查看或下载),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注意搜集整理女职工的诉求,并将所提建议和意见整理汇总,务于12月15日前上报至市总女职工部电子邮箱(pdsghngb@126.com)。
三、以其他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在12月23日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