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园林处制定《市园林处职工大事奖励慰问及救助办法》


正文

一、本办法所称大事是指发生在职工家庭或职工本人的重大事件,包括职工见义勇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职工子女考入重点大学、在文体、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灾害等事项。

二、职工大事信息由各基层工会(小组)负责收集和上报工作。处工会负责登记、整理,并向处领导报告。

三、职工大事发生后,经所在单位核实并进行奖励或慰问后,上报处工会。处工会根据不同情况对职工进行再奖励或再慰问。特别重大事项,我处还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职工做出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由处工会慰问,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五、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上报后,处工会根据情况慰问,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六、职工子女考入本科以上的国家重点大学,属于国家211工程的大学一般给予1000的奖励;属于985工程的大学一般给予2000元的奖励。

七、职工或其子女个人在文体、科技等领域的竞赛、评比中,获得市级奖励的,我处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奖励的,我处给予1000-1500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我处给予1500-2000元的奖励。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出现危重大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处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职工直系亲属亡故的,处工会及时慰问。

九、困难职工或其家庭发生意外灾害,经所在单位救助后,处工会再进行慰问,并给予200-1000元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