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正文

现将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工文[2009]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有益和必要补充,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是新形势对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客观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法律援助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按照全总、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和市总年初工作要点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作机制,注重在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尚未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县(市)区,今年内必须建立起来,同时要积极推动乡镇、街道设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便有效地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同时,在业务上给予积极有效地指导和帮助,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把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