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2009年受表彰的省级劳动模范办理保险的通知(平工文字[2009]20号)


文件正文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基层工会:

劳动模范是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优秀代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先锋。他们爱岗敬业,忘我工作,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为振兴平顶山、发展平顶山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们是广大人民群众学习的榜样,他们的劳动和创造,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各级各单位应当注重做好劳动模范工作的导向作用,积极为劳动模范办实事,办好事。

为了更好地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的社会氛围,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学赶先进、争当先进和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全总和省总的要求,经市总工会和中国人寿保险平顶山分公司共同协商,决定继续为劳动模范办理“关爱劳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和投保人

1、2009年度获得省级(国家部委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以及以前未办理过同类保险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皆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

2、劳模荣誉称号获得者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民劳模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为投保人。

二、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1、“关爱劳模”保险费为每人1500元,由单位一次性交纳。

2、保险期限:五年。

三、保障利益

1、保险生效后的五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者,保险公司按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每年最高可赔付40000元。

2、保险生效后的五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被保险人每年可最高获得4000元的医疗费。

四、投保手续的办理

基层工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为被保险人办理具体投保手续。各单位应当及时为本单位所有新评选出的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办理保险。

五、办理劳模保险的时间和地点

2009年为劳模办理保险的时间为2009年7月15日至8月15日,过期不再办理。

办理劳模保险的地点: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联系人:杜佩佩 联系电话:2916491
高金德 联系电话:13703750317

为劳模办理保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先进模范人物的关心的爱护,是学习先进、激励先进,关心爱护先进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为劳动模范办理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009年6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