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职工团体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经过七年的运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受到社会各界和各级工会组织及广大职工的好评。因此,市总决定,继续与中国人寿保险平顶山分公司合作,开展2013年度全市职工团体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团体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职工团体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新时期、新阶段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工会组织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是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通过开展职工团体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职工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为广大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筑起一道屏障。
二、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主要内容
1、参保对象:平顶山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及国家机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16至60周岁在职职工(含整建制参加所在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
2、保障期限:一年为一个周期,保费一年一缴。
3、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元。(每人仅限一份)
4、保障金额及责任:
(1)被保障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初次发生,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和白血病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障金20000元;
(2)被保障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初次发生,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所列3—12项病种时,保险公司承担职工社保(或单位)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60%的补偿费用(最高以20000元为限);
(3)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最高给付3000元的医疗费用(第13—16项病种的保障金额最高为23000元);
5、参保方式: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以团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承保手续。每位职工保费可由单位行政、单位工会、职工个人共同或单独承担。
6、承保疾病:
(1)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
(2)白血病
(3)心脏移植术;
(4)肾移植术;
(5)肠套叠松解手术;
(6)暴发性肝功能衰竭;
(7)异位妊娠破裂手术;
(8)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搭桥术);
(9)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10)腹腔镜手术;
(11)肺结核病;
(12)颅脑疾病行开颅术(不含打孔术);
(13)脾破裂修补术;
(14)肝破裂缝合术;
(15)颈椎骨折;
(16)全身20-29%Ⅱ度烧(烫)伤。
7、除外责任:
下列情行之一,保险公司不负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投保前已患有恶性肿瘤或白血病,或《细则》中明确的相应病症;
(2)被保障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3)被保障人或其受益人有隐瞒病史、欺骗、作弊行为;
(4)核爆炸、核辐射和核污染由此因起的疾病;
(5)医疗部门误诊;
(6)因打架、斗殴、吸毒和故意行为导致的自身伤害。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发动,确保全市职工团体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工会组织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利用一切宣传阵地和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开展职工团体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帮助职工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弘扬“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助我”、“向他人献一份爱心,同时为自己买一份保险”的团结互助精神,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2、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实施。职工团体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组织,积极实施。此项工作列入2013年市总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单位投保率要达到60%以上,投保单位职工参保率要达到80%以上。按照总体部署,分级实施的原则,市区单位及市总直属基层工会所属职工的参保工作由市总保障部组织实施,县(市)区所属单位职工的参保工作由各县(市)区工会组织实施。
3、要提前做好续保工作。2012年度参保单位要提前做好2013年度的续保工作,确保按时或提前续保。凡按时续保单位的参保职工可不受投保后3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
4、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互助互济靠的是积少成多,聚小钱办大事,参与面越广,互助的力量越大。各单位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主席及保障部长具体抓落实,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动员更多的单位和广大职工广泛参与职工团体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为构筑我市职工抵御大病风险屏障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