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总工会小额借款促 进再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小额借款在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再创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帮助我市各类职工创业或再次创业。经市总研究,制定了《平顶山市总工会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我市下岗职工再创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送温暖工程的深入、持久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职工创业小额借款的宗旨: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以创业促进就业、扩大就业指导方针,为党和政府分忧,为职工群众解难。

第三条 开展职工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活动的目的:发挥工会优势,通过资金扶持,解决职工在创业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帮助我市各类职工创业或再次创业。 第四条 借款原则:职工创业小额借款实行“个人申请、严格审批、有借有还、小额短期、到期还本”的原则。此项借款只能用于扶持扩大就业岗位或职工创业,不能用于解决职工家庭困难。

第二章 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借款对象:加入本市工会组织,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生产经营技能,有项目、场地而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的创业带头人。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工会会员; 2、借款人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3、借款人必须有良好的、合法的自主创业可行性项目与生产、经营场地,具备一定的经营知识、劳动技能和进行生产自救的能力; 4、借款人对创办的经营项目一般应自筹部分资金,并且具有借款偿还能力; 5、借款人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展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活动项目范围:家政服务、小经营、小运输、养殖种植业以及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主辅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借款金额与期限

第八条 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资金原则上为小额短期。个人借款一般为2000--5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创业人员创办新兴经济实体,属于个人领办或合伙经营,并且能够安置10名以上下岗职工就业的项目,借款的金额不超过2--5万元。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按时收回。

第九条 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资金是市总工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再就业的专项资金,市、县(市)区工会对借款人实行无息借款。

第四章 借款途径

第十条 职工创业小额借款实行市、县(市)区两级操作模式。分别对本辖区符合借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独立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市总工会向各县(市)区工会下拨小额借款资金,各县(市)区工会必须按不少于1:4的比例配套小额借款专项资金。

第五章 借款办理与担保

第十二条 职工创业小额借款按照借款人自愿申请、基层工会调查推荐、市、县(市)区工会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办理,分级负责、责任分担。

第十三条 办理职工创业小额借款的具体工作流程是:由借款人到市、县(市)区工会小额借款办理机构领取《平顶山市总工会职工创业小额借款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书面申请,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报告、单位证明等文件)。借款人所在基层工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所报生产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产业或县(市)区工会。市、县(市)区工会对申请人及所在基层工会、产业工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后,确定借款金额,按程序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担保人应与市总工会或县(市)区工会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选择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工会、国家公职人员(2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到期还款的,原签订的合同自动终止;到期不能还款的,按照担保合同由担保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期还款,个别借款人确因特殊情况提出展期且经贷款人、担保人同意的,可实行一次性展期,展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资金采取上级工会借款、本级工会投入、政府支持、企业和社会捐助的办法筹集。

第十九条 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转借他人。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根据全市小额借款实施情况,分别确定对县(市)区工会借款数额,并与市总工会签订借款协议书,明确借款数额、具体用途、还款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总向县(市)区工会借出的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双方协议,到期按时还款;对逾期不能收回,应依法追缴,除敦促收回借款外,每年加收3%的违约金,并从对其回拨经费中扣回本金、违约金,一起并入小额借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工会借出的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运作中的余额利息,进入本级工会小额借款滚动发展基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开支。

第二十三条 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资金运作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市总工会对县(市)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弄虚怍假者,市总工会有权停止或收回借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章 跟踪问效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工会对小额借款实行月了解、季调查、年总结跟踪问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工会对借款人适时开展借款后续服务,运用联谊会、通报会、分析会等形式,增强生产自救的互补性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总工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小额借款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