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正文

2014年1月24 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省总办公室《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工发电[2014] 2号 )精神。现就我市工会做好《暂行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法律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暂行规定》。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暂行规定》主要对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的紧迫性,抓住有利时机,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推进《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做好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抓紧开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

工会干部特别是有劳务派遣用工的地区和企业的工会干部要先学先懂,应知应会,明确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义和必要性,熟知劳务派遣的法定条件和规则,进一步增强切实维权的能力。各级工会要从地方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暂行规定》施行前的预备期,深入企业、车间、班组和生产一线,特别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采取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系列报道等形式和微博、社交网络等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手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点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用工比例、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规定、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过渡期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使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完整准确地理解《暂行规定》的条文内容和立法本意,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用工、依法维权,引导职工群众正确看待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过程中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合理有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扎实推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工会要研究分析《暂行规定》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预判劳务派遣用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关注过渡期内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和企业用工发生的变化,积极主动向立法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表达工会立场和意见建议,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要发挥好工会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有关部门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相关规定等为重点,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切实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要密切关注劳务派遣用工的新动向,进一步完善工会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调解等处理机制,及时介入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强化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和法律援助工作,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是当前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其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服务职工、切实维权的具体体现,按照省总、市总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本地区本产业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落实。市总办公室将会同法律工作部对各县(市、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行督查,通报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六五”普法评选表彰的重要考核依据。

请各地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情况报市总法律工作部。

联系人:苏新娜 徐超

电 话:0375—379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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