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完善印发《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

现将补充完善后的《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救助管理办法

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真诚的为特困职工家庭解决“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问题,平顶山市总工会经过慎重考察和研究,决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152中心医院、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建立“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以下简称特困职工医院)。现制定如下救助管理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凡属平顶山市管辖的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医保范围的在职会员职工(含农民工)、下岗职工、待业人员,且在工会帮扶系统中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特困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住院医疗救助对象。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平顶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年平顶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50%以内的 “低保边缘户”。

3、职工本人患大病、重病、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各类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

二、申请医疗救助所需材料

1、《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2、所属基层工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需注明每个家庭成员的月收入金额。

3、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参保职工住院确认表。

5、工会会员证。

三、医疗救助申报流程

1、申请“医疗救助”的特困职工在住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医保住院确认表到平顶山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总帮扶中心”),按规定填写《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2、市总帮扶中心根据申报材料,认真核实,履行审批手续。

3、特困职工爱心医院接收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医疗诊治。

4、特困职工在爱心医院治疗结束后,有爱心医院直接对特困职工进行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的方式以及结算方法

1、特困职工住院应享受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市总工会与爱心医院共同负担,通过爱心医院补贴给住院的特困职工(受助对象)。

2、参加医保的特困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医疗保险核定个人支付部分(不含自费费用)扣除起付标准部分后,再享受70%的医疗救助(单次最高限额为2万元),医疗救助部分由市总工会和爱心医院各承担50%。

3、特困职工因病住院次数不受限制。

4、市总工会依据爱心医院出具的医疗救助凭证和《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医疗救助申请表》每半年对医院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五、医疗救助工作要求

1、特困职工爱心医院要向医疗救助对象明确医疗项目和自费药情况,并提供优质服务。

2、市总保障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审批情况和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履行指导、监管职责。

3、市总保障部负责向基层工会宣传医疗救助工作政策,督促基层工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做好申报工作,把工会组织对特困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4、市总帮扶中心负责审验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并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完善各项手续,必要时要深入受助特困职工家庭实地走访。

5、市总帮扶中心负责与爱心医院的无缝对接,切实做到对住院特困职工家庭的优质服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救助管理办法》(平工总[2012]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困职工爱心医院和市总帮扶中心,最终解释权归市总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