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平办[2010]44号)


文件正文

为促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健康开展,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厅文〔2010〕57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工资民主共决机制的基本形式,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理顺企业分配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对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正当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二)工作目标。所有企业都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相对集中的,要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覆盖。2010年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达到70%以上,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创造有利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工作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引导广大职工增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协商主体意识,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代表意识,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要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工资协议形成后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等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三)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各级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员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

县以下区域内要积极、稳定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主动组织和指导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帮助制定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

(四)积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继续组织好每年3月份在全市集中开展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工会方面要引导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未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约,并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纳入企业职代会议程。对不响应要约的企业,上级工会和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

(五)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要加强平等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对企业的监督指导,要系统、全面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指导员和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策业务熟、谈判技巧高的指导员队伍和职工代表队伍,为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支持,增强职工方协商力量,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要保护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开展工作,严肃查处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打击报复行为。

(六)加大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执法监察力度。要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劳动部门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促进《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落实。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加大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督导和查处力度,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

四、切实加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健全由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牵头的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这项工作的开展,并把它纳入党委、政府和谐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的考核中去,为实现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任务提供保障。要加强工作督导,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先荐优的条件,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其经营者和工会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监控,完善有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积极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审查内容。

(三)各级工会要在大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同时,全面履行职责,在维护职工权益机制中发挥工会的职能和优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要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为载体,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要加强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指导,加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推动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四)各级国资委(局)、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引导企业参加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各级国资委(局)要推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两年内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与服务,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支持与协商依据,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对效益增长而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预警通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积极推进建立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加强职业化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完善职工群众参与程序,加强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此件发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