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平工文[2010]62号)


文件正文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各基层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建立企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市总工会决定,2010年11月份在全市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0年11月

二、活动范围:凡没有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全市所有已建会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都属于要约行动范围,都应将11月份作为今年全市二次“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启动要约行动。

三、目标任务: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推动全市工资协商要约的全面开展,确保企业和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建立,使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2010年,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80%,覆盖职工总数90%,力争做到应约尽约。

四、要约重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并与“共同约定行动”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相结合。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把重点放在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方面。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要约协商,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和效益较差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开展要约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非国有企业要参考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重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及最低工资标准等开展要约协商,重在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随企业效益增加而相应提高等问题,中央及实行条条管理的企业,在工资总额由上一级确定情况下,重点就绩效分配开展要约协商。

五、活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启动。各级工会要加强对“活动月”的领导,列入重点工作,全会动员,集中行动,坚决推进。同时,要积极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的作用。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在新闻媒体、报纸、网络上及时宣传活动信息、制作宣传专刊、拉挂横幅宣传、电子屏滚动宣传和举办启动仪式、召开推进会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和用人单位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督促检查,依法推进。要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应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协商要约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活动月结束后,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业工会要对要约行动开展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于12月25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将对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要约行动开展好的县(市)区,市总工会将给予表彰,开展要约行动未达到80%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核减有关评先表彰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