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地方帮扶资金收支情况编报的通知


文件正文

根据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地方帮扶资金收支情况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地方帮扶资金收支情况的编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认真填报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地方帮扶资金收支情况报表(附件1、2、3、4),并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6年下拨各县(市、区)、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统一纳入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决算。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规定的六项帮扶项目进行编报。

地方帮扶资金按照实际收支情况进行编报。地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帮扶中心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开展帮扶活动工作经费等支出。

二、关于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

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坚持先建档、后帮扶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实名制汇总工作,并及时录入到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于2017年2月9日前,将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总保障工作部,同时将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电子版发至市总保障工作部电子邮箱(pdsghbzb@163.com)。

(二)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对报表严格把关,仔细核对,确保报表项目填列完整,确保电子版和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电子表格中部分项目已设置公式,在输入相关单元格数值后自动显示计算结果,请勿随意修改,确保报表质量和逻辑关系正确合理。

(三)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在年度内全部使用完毕,不得结余和跨年度使用。

(四)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逾期不报的单位,市总将予以通报批评。